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84

84.⑴良善与真理是

84.⑴良善与真理是创造的普遍原则,因而存在于一切受造物中;但它们在受造物体中的存在取决于物体的各自形式。良善与真理之所以是创造的普遍原则,是因为这二者存在于主神,创造者里面,其实就是祂自己;事实上,祂是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不过,要是将良善换成爱,将真理换成智慧,这一点可能会更清晰地进入理解力的感知,因而进入思维观念中。也就是说,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在主神创造者里面,这二者就是主自己;即祂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这二者与良善并真理是一样的。原因在于,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智慧;事实上,爱由各种良善构成,智慧由各种真理构成。由于这两组术语是一回事,所以在下文,我们有时用这一组,有时用那一组,但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此预先作出这样的解释,是为了防止读者在下文看到这些术语时,误将它们理解成不同的意思。

婚姻之爱 #53

53.⑻这是上天堂者

53.⑻这是上天堂者的情形,但下地狱者的情形则不同。我们说,死后,男人会被赐予一个合适的妻子,女人会被赐予一个合适的丈夫,他们享有快乐、幸福的亲密关系,且只有属灵的生育,其实说的是那些被接到天上、成为天使者。因为这些人是属灵的,他们的婚姻也是属灵的,因而是神圣的。相反,凡下地狱者全都是属世的,纯属世的婚姻并非婚姻,只不过是源于淫欲的苟合。有关这类苟合的性质,等到论述贞洁与不贞洁,以及淫乱之爱时再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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