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84

84.⑴良善与真理是

84.⑴良善与真理是创造的普遍原则,因而存在于一切受造物中;但它们在受造物体中的存在取决于物体的各自形式。良善与真理之所以是创造的普遍原则,是因为这二者存在于主神,创造者里面,其实就是祂自己;事实上,祂是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不过,要是将良善换成爱,将真理换成智慧,这一点可能会更清晰地进入理解力的感知,因而进入思维观念中。也就是说,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在主神创造者里面,这二者就是主自己;即祂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这二者与良善并真理是一样的。原因在于,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智慧;事实上,爱由各种良善构成,智慧由各种真理构成。由于这两组术语是一回事,所以在下文,我们有时用这一组,有时用那一组,但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此预先作出这样的解释,是为了防止读者在下文看到这些术语时,误将它们理解成不同的意思。

婚姻之爱 #38

38.我们采用两性情

38.我们采用两性情爱和婚姻之爱这两个术语,是因为两性情爱不同于婚姻之爱。两性情爱存在于属世人中,而婚姻之爱存在于属灵人中。属世人只热爱和渴望外在的结合和该结合所赋予的肉体快乐。而属灵人则热爱和渴望内在的结合和该结合所赋予的灵之快乐。属灵人认为,只与一位妻子结合才会有这些快乐,他会不断与她合而为一。越是如此结合,他就越在同等程度上感觉到他的快乐升起,并持续到永远。不过,属世人从来不这样想。这就是为何我们说,对将要进入天堂,即在世时变得属灵之人而言,死后,婚姻之爱仍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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