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84

84.⑴良善与真理是

84.⑴良善与真理是创造的普遍原则,因而存在于一切受造物中;但它们在受造物体中的存在取决于物体的各自形式。良善与真理之所以是创造的普遍原则,是因为这二者存在于主神,创造者里面,其实就是祂自己;事实上,祂是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不过,要是将良善换成爱,将真理换成智慧,这一点可能会更清晰地进入理解力的感知,因而进入思维观念中。也就是说,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在主神创造者里面,这二者就是主自己;即祂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这二者与良善并真理是一样的。原因在于,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智慧;事实上,爱由各种良善构成,智慧由各种真理构成。由于这两组术语是一回事,所以在下文,我们有时用这一组,有时用那一组,但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此预先作出这样的解释,是为了防止读者在下文看到这些术语时,误将它们理解成不同的意思。

婚姻之爱 #35

35.每个人都有自己

35.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或说不同于别人的爱。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人的爱和别人的相同。这一点可从五官的无穷变化看出来。面容代表爱的形像。众所周知,面部表情会随着爱的情感变化多端。关乎爱的渴望,以及欢乐和痛苦的感受都表现在脸上。由此明显可知,人就是他的爱,确切地说,他是爱的形式。不过,要知道,只有内在人,也就是他死后活着的灵,才是爱的形式。尘世中的外在人并不是,因为外在人从小就学习隐藏自己的爱欲;事实上,他学习伪装并表现出其它欲望,而非自己真正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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