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1.下文(83-102节)将说明,婚姻之爱是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发出的。我们在此只是引入这个概念,以说明这爱是属天、属灵和神圣的,因为它出自一个属天、属灵和神圣的源头。为更好地理解婚姻之爱源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有必要对此作以简要概述。我们刚(60节)才提到,每一个受造物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结合,而结合若非是相互的,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这一方而没有那一方的结合会自行解体。由于良善与真理之间存在这样一个相互结合,故可知,既存在良善的真理,或源自良善的真理,也存在真理的良善,或源自真理的良善。下一章将看到:良善的真理,或源自良善的真理可见于男性,并构成他的男性特质;真理的良善,或源自真理的良善可见于女性,并构成她的女性特质;这二者之间有一个婚姻的结合。在此提及这一切是为了让人们对该主题有一个初步概念。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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