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515

第26章 行淫与侵

第26章 行淫与侵犯属灵婚姻的对应关系

515.我本想在此插几句话,以说明对应关系的性质,但这并非本书的主题。我在前文(76342节)简要概述了对应关系的性质,在《揭秘启示录》一书,从头至尾充分说明了它如何存在于圣言的属世之义和属灵之义之间;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尤其该书5-26节)一书证明了圣言包含一个属世之义和一个属灵之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真实的基督教 #313

313.就属世之义而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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