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12.他们死后的命运是这样:此时,这些强奸犯自动与那些拥有受限的两性情爱之人分离,彻底远离那些享有婚姻之爱的人,从而远离天堂。后来,他们被送往最狡猾的妓女那里;这些妓女不仅通过劝服,还通过精湛的演技进行伪装,把自己表现得仿佛她们是贞洁的化身。她们能轻而易举地辨别出哪些是陷入这种淫欲的男人。她们会当着他们的面谈论贞洁及其珍贵;当有强奸犯靠近并触摸她们时,她们会怒不可遏,像被吓坏了那样躲进一个有长沙发或床的房间;躺下时轻轻把门虚掩上。她们从这个位置利用自己的技能将强奸犯挑逗得欲火难耐,并冲进去侵犯她们。当他如此行时,这个妓女会坐起来,开始与强奸犯搏斗,拳打脚踢,用手和指甲划破他的脸,撕扯他的衣服,向她的妓女同伴疯狂叫喊,仿佛呼求仆人的帮助,并打开窗户向外呼喊:“小偷,强盗,杀人犯!”当强奸犯即将强奸她时,她会哭哭啼啼。事后,她扑倒在地,嚎叫哭喊:“无耻啊!”然后,以严厉的语气威胁这个强奸犯说,除非他为自己的强奸行为付出一大笔赔偿金,否则,她就下手毁灭他。当他们上演这类戏剧化的爱情场景时,从远处看,他们就跟猫在交配前互相打斗、跑来跑去、吼叫哀嚎一模一样。
经过一系列下流的比赛后,他们被带出来,转到一个洞穴,在那里被迫工作。不过,他们因驱散了作为人类生命瑰宝的婚姻原则而散发出一种臭味,于是被流放到西部地区的边界。隔一段距离看,他们形销骨立,仿佛皮包骨头;从远处看,就像黑豹。我被允许更近地观察他们,惊讶地发现其中有些人居然手里拿着书在读。我被告知,这是因为他们在世时大量谈论教会的属灵事物,却以自己的通奸,甚至上述极端行为玷污它们;这就是这种淫欲与对属灵婚姻的侵犯的对应。不过,要知道,陷入这种淫欲的人很少。可以肯定的是,女人会不断反抗,因为糟蹋她们的爱情对她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并且她们的反抗会助长这种淫欲。不过,这种反抗并非出于被强奸的欲望。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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