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96.属世人分为三等:只爱这个世界、心系财富的人属第一等,适合称作属世者;只爱感官快乐、心系各种奢侈放纵的人属第二等,适合称作感官者;只爱自己、心系追求荣誉的人属第三等,适合称作肉体者,因为他们将其意愿、因而其理解力的一切事物都浸没于身体,背对别人、专注自己,只爱他们自己的东西。感官者则将意愿、因而理解力的一切事物都投入感官的诱惑和谬误,唯独沉溺于这些东西。而属世者将意愿和理解力的一切事物都浪费在这个世界上,贪得无厌地骗取财富,并且在其中或从它并未获得其它功用,只是纯粹占有。上面所描述的通奸会使人们陷入这些堕落的级别,有的堕入这个级别,有的堕入那个级别,各自都取决于给予他们乐趣的东西,因为这种东西决定了他们的秉性。
309.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表示不杀人,不对他造成致命伤害,不残害他的身体。它也表示不对人的名字或声誉做出任何极端伤害,因为对很多人来说,名声与生命同样宝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杀人”包括意欲杀害的敌意、仇恨和报复的情感。杀意就隐含在它们里面,就像藏在木头灰烬下的余火。地狱之火正是这火,不是别的,因此才会有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等说法。这些激情是意念层面的“杀人”,不是行为层面的“杀人”。倘若无须顾忌触犯法律、遭到反击或报复,这些激情就会爆发为行动,尤其是意念当中包含背叛或凶残的意味时。从主的话明显可知,这种仇恨就是谋杀: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不可杀人”;又说“杀人者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理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地狱之火。(马太福音5:21,22)
原因在于,意念中的一切其实是意愿的行动,因而就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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