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490

490.⑽三级通奸出

490.⑽三级通奸出于理性;犯这种通奸的,是那些凭其理解确认通奸不是罪恶的人。人人都知道意愿和理解力的存在,因为在说话的时候,他会说:“我想这样,我是这样理解的。”然而,他没有将它们分开,而是把它们当成一回事。原因在于,他只反思与出于理解力的思维有关的事,而不去反思与出于意愿的爱有关的事;因为意愿不像理解力那样显现在光中。然而,人若不区分意愿和理解力,就无法区分邪恶与良善,因而丝毫不知因罪所招致的谴责。不过,谁不知道良善与真理完全是两码事,就像爱与智慧那样?凭理性之光,谁不能由此推断出,人拥有两种官能,这两种官能分别接受这些,并将它们归给自己?其中一个是意愿,一个是理解力。因为凡意愿所接受并再生之物都被称为良善,凡理解力所接受之物都被称为真理。事实上,凡意愿所爱、所行的一切都被称为良善,凡理解所感知并思考的一切都被称为真理。

在本书第一部分,我们论述了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还详细说明了意愿和理解力,以及每一个的各种属性和品质。我想,即便那些没有区分意愿和理解力的人也能明白这些内容,因为人类理性具有这样的性质:它能凭自己的光理解真理,哪怕它以前没有区分它们。因此,我要作一些说明,以便意愿和理解力之间的区别显得更清楚,好叫人们先凭理性或理解力,后凭意愿来了解通奸的性质。以下几点有助于认识意愿和理解力:

①唯独意愿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凡它所行的,都是通过理解力来行的。

②另一方面,唯独理解力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凡它所行的,都是出于意愿而行的。

③意愿流入理解力,而不是理解力流入意愿。但理解力指教何为良善与邪恶,并向意愿提供建议,以便它能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然后行它所乐意的事。

④之后,它们以两种方式联结。一种是:意愿从内作用,理解力从外作用;另一种是:理解力从内作用,意愿从外作用。这就是区分本节所论述的理性通奸和下面(492节主题)所论述的意愿通奸的方式。它们必须被区分开,因为这一种比那一种更严重。事实上,理性通奸不如意愿通奸那么严重。这是因为,在理性通奸中,理解力从内作用,意愿从外作用;而在意愿通奸中,意愿从内作用,理解力从外作用。意愿才是这个人自己,理解力只有出于意愿时才是这个人;并且从内作用之物掌控从外作用之物。

 


真实的基督教 #89

89. (3)祂照其

89. (3)祂照其神性秩序给自己取了人的样式。论述神性全能和全知的那一节已说明,神在创世的那一刻,就将秩序引入宇宙及其万物中。因此,祂的全能照其秩序的法则在整个宇宙及其万物中行进和作工。这些要点已在前面依次予以论述(49-74节)。由于神降下来,并且如那一切所证明的,祂是秩序本身,所以祂必须变成实实在在的人,要在子宫内被孕育,然后出生,接受教育,逐渐获得知识,由此被引入聪明智慧。故就其人身而言,祂在婴儿时和其他婴儿没什么两样,在男孩时也和其他男孩一样等等。唯一区别在于,比起其他人,祂的发育更迅速、更全面、更完美。这种发育符合秩序,这从路加福音中的这些话明显可知:
耶稣这孩子渐渐长大,灵里强健起来。祂的智慧和年纪,并神和人喜爱祂的心,都一起增长。(路加福音2:40,52)
比起其他人,这一成长过程更迅速、更全面、更完美。这从路加福音中有关祂的内容明显可知,祂十二岁时,就在殿里,坐在教师中间,教导他们,凡听见祂的,都希奇祂的聪明和祂的应对(路加福音2:46,47;4:16-22,32)。之所以发生这种事,是因为神性秩序要求那人要预备自己以接受神;并且随着他预备自己,神进入他里面如同进入祂的居所和家园;这种预备通过关于神和属于教会的属灵事物的知识,因而通过聪明智慧实现。秩序的法则之一是:人越接近和靠近神(他必须貌似完全凭自己这样做),神就越接近和靠近人,并在人的内部将祂自己与人结合起来。下文(97-99,105-106节)将说明,主照着这秩序发展,甚至直到祂与父合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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