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90.⑽三级通奸出于理性;犯这种通奸的,是那些凭其理解确认通奸不是罪恶的人。人人都知道意愿和理解力的存在,因为在说话的时候,他会说:“我想这样,我是这样理解的。”然而,他没有将它们分开,而是把它们当成一回事。原因在于,他只反思与出于理解力的思维有关的事,而不去反思与出于意愿的爱有关的事;因为意愿不像理解力那样显现在光中。然而,人若不区分意愿和理解力,就无法区分邪恶与良善,因而丝毫不知因罪所招致的谴责。不过,谁不知道良善与真理完全是两码事,就像爱与智慧那样?凭理性之光,谁不能由此推断出,人拥有两种官能,这两种官能分别接受这些,并将它们归给自己?其中一个是意愿,一个是理解力。因为凡意愿所接受并再生之物都被称为良善,凡理解力所接受之物都被称为真理。事实上,凡意愿所爱、所行的一切都被称为良善,凡理解所感知并思考的一切都被称为真理。
在本书第一部分,我们论述了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还详细说明了意愿和理解力,以及每一个的各种属性和品质。我想,即便那些没有区分意愿和理解力的人也能明白这些内容,因为人类理性具有这样的性质:它能凭自己的光理解真理,哪怕它以前没有区分它们。因此,我要作一些说明,以便意愿和理解力之间的区别显得更清楚,好叫人们先凭理性或理解力,后凭意愿来了解通奸的性质。以下几点有助于认识意愿和理解力:
①唯独意愿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凡它所行的,都是通过理解力来行的。
②另一方面,唯独理解力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凡它所行的,都是出于意愿而行的。
③意愿流入理解力,而不是理解力流入意愿。但理解力指教何为良善与邪恶,并向意愿提供建议,以便它能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然后行它所乐意的事。
④之后,它们以两种方式联结。一种是:意愿从内作用,理解力从外作用;另一种是:理解力从内作用,意愿从外作用。这就是区分本节所论述的理性通奸和下面(492节主题)所论述的意愿通奸的方式。它们必须被区分开,因为这一种比那一种更严重。事实上,理性通奸不如意愿通奸那么严重。这是因为,在理性通奸中,理解力从内作用,意愿从外作用;而在意愿通奸中,意愿从内作用,理解力从外作用。意愿才是这个人自己,理解力只有出于意愿时才是这个人;并且从内作用之物掌控从外作用之物。
64.在灵界,神性全在以一种天使和灵人呈现给彼此的奇妙方式来加以说明。由于灵界没有空间,只有空间的表象,故天使或灵人能在一瞬间呈现给别人,只要他具有相似的爱之情感和相似的想法。因为正是这两个因素制造了空间的表象。那里的临在具有这种性质对我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能在那里看到非洲人和印度人就在旁边,尽管他们在世上相距数千英里。事实上,我能与那些居住在这太阳系星球上的人在一起,甚至与那些来自其它星系星球上的人在一起。由于这种临在不在空间中,只在空间的表象中,所以我得以与众使徒,已逝的教皇和君王,当代教会的创始者,如路德、加尔文、梅兰希顿,以及其它遥远地区的人交谈。既然连天使和灵人都有这种临在的能力,那么无限的神性临在存在于整个宇宙中又有什么限制呢?
天使和灵人具有这种临在的能力,其原因在于,一切爱的情感和一切理解力的思维都是非空间的,却存在于空间中,是非时间的,却存在于时间中。谁都能思想印度群岛上的某个兄弟、亲戚或朋友,觉得仿佛与他同在。同样,他能通过回想他们而被他们的爱所感动。这些事都是人类的经验,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神性全在。人的思维也是这样,无论是谁,只要他回想起在各地旅行时所看到的一切,就仿佛再次回到那里。甚至肉体视觉也模仿了这种临在,若非凭借居间的参照物,它也不会注意距离,是这种参照物提供了测量的尺度。事实上,若居间物体没有揭示太阳距离如此遥远的事实,这太阳本身就会近在眼前,甚至仿佛就在眼睛里。光学作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已指出,这是事实。这种临在的感觉既属于人的理解力视觉,也属于人的肉体视觉。因为是他的灵透过他的眼睛在看。但动物不是这种情形,因为动物没有属灵的视觉。所有这些事实有助于证实,神自其秩序的初至其秩序的末都是全在的。前几节(61,62节)还说明,祂在地狱也是全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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