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通奸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通奸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通奸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584.由此清楚可知,属世生产与属灵生产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由这种对应关系可推知,怀孕、妊娠、出生和抚育不仅可以论及新生,还可论及它们的实际存在。重生那一章以适当次序讨论了它们的性质,在此仅说明,男人的精液在理解力中内在地成孕,在意愿中成形,由此被输送到睾丸,在此披上属世的包裹物,进而被引入子宫,进入世界。此外,人的重生和植物王国的一切事物也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在圣言中,人也被描述为一棵树,他的真理被描述为树的种子,他的良善被描述为树的果实。坏树可以说能再生,然后结出好果和好种,这一点从嫁接与芽接明显可知,因为尽管同样的树液从根经由树干上升到嫁接或芽接点,但它随后被转化为好树液,将这树变好。教会中那些被嫁接到主里面的人也一样,正如主以这些话所教导的:
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约翰福音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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