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通奸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通奸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通奸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5.出于认识神而对神的承认是全部神学内容的精髓和灵魂,所以我必须先从神的一体性谈起。这一点将按下列顺序分为若干节予以阐述:
⑴在整个基督教界,整本圣经和教会从中提取的一切教义都教导:神只有一位。
⑵从神发出的一种普遍感觉被注入到人类灵魂中,即存在一位神,祂是一。
⑶因此,全世界但凡拥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智的民族没有不承认一位神和神是一的。
⑷至于这一位神的性质,由于种种原因,各民族和人民持有不同观念,并仍继续持不同观念。
⑸若愿意,人类理性能通过世间的诸多现象发觉和确信存在一位神,祂是一。
⑹若神不是一位,整个宇宙无法被造并维持存在。
⑺凡不承认神者皆被逐出教会、受到诅咒。
⑻对承认数位神,而非一位神的人而言,教会根本无法被凝聚起来。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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