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487

487.⑺这些人所犯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通奸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通奸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通奸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28

SS28.学术界的理

SS28.学术界的理解是,这三者可称作目的、原因和结果,或存在,成为和显现;目的是存在、原因是成为、结果是显现。因此,每个完整之物里面都有一个三位一体,可称作首先,中间和末后;也可称作目的,原因和结果;存在,成为和显现。当明白这些事时,也会明白神的每项工作在其最后阶段都是完整和完美的,而且整体,也就是一个三位一体就在最后阶段中,因为在先阶段一起在它里面。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