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5.⑸通奸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通奸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通奸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633.在基督教界众所周知,自那时起,三个神性身位的信就被接受了,而且得到所有主教、大主教、教会领袖以及长老的支持和传讲,直到现在。因为由此而来的有关三位神的虚假信仰已侵入人的心智,所以除了适用于依次的三个身位的信外,不可能再有带来光明的任何信了。这信声称,圣父必须被靠近,并被祈求转嫁祂儿子的公义,或由于圣子十字架受难而施予怜悯,并派出圣灵带来方法和救恩的最终果效。
这信是脱胎于那两个信经的产物;但当其襁褓被剥离后,进入眼帘的不是一个,而是三个,起初仿佛拥抱在一起,但后来就分开了。因为他们规定,本质将他们联结在一起,但他们却因各自的功能(即创造、救赎和运作,或报应,转嫁公义和实现)而分开。由于这个原因,尽管他们从三个神中炮制出一个神,却没有从三个身位中炮制出一个身位,以防止三个神的观念被摧毁。因为只要这信坚持每个身位单独为神,如信经所言,那么若这三个身位因此成为一个,建立在这三个支柱上的整个大厦就会轰然倒塌,成为一堆废墟。
那次公会之所以引入永恒的三个神性身位的教义,是因为他们没有恰当地检查圣言,以至于没能从中找到反对阿里乌派的其它证据。后来他们将这各自为神的三个身位拼接起来,制造出一个神,因为他们害怕三大洲的每个理性虔诚之人指控他们信仰三个神,并谴责他们。他们发明的信之教义适用于依次的所有三个神,因为这是那前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对此,再补充一点,如果这三个中任一个被忽略,那么第三个就不会被派出,因而神性恩典的整个运作都将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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