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5.⑸通奸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通奸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通奸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538.当靠近主神救世主,因为祂是天地之神,救赎主和救主,其属性是全能、全知、全在、怜悯本身连同公义;还因为人是祂的创造,教会是祂的羊圈。新约许多地方都祂的这一诫命:人当靠近、敬拜和爱慕祂。在约翰福音这段经文中,主教导我们唯独靠近祂: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人进羊圈,不从门进去,倒从别处爬进去,那人就是贼,就是强盗。从门进去的,才是羊的牧人。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并且得草吃。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他们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我是好牧人。(约翰福音10:1, 2, 9-11)
不可“从别处爬进去”表不可靠近父神,因为祂是不可见的,因而无法被靠近,也不能与人联结。这就是为何祂降世使自己显为可见,并且可靠近,也可联结的原因,唯有这样人才能得救。因为除非在靠近神时,我们将祂作为一个人来思想,否则关于神的一切观念都是虚妄;它们会塌陷,如同将视线投向整个宇宙,即投向茫茫太空,或自然界,或自然界中所触及的物体。
神本身自永恒就为一,祂降临世间。这一点从主救主的诞生明显可知,因为祂凭至高者的能力经由圣灵成孕,因此祂的人身从童女马利亚出生。由此可知,祂的灵魂是被称为父(因神是不可见的)的神性本身;并且由此出生的人身就是父神的人性,被称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 1:32, 34, 35)。由此还可知,靠近主神救主,就是靠近父;因此腓力求主将父显给他们看,祂回答说:
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怎么说,将父显给我们看呢?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你不信吗?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6-11)
有关该主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神,主,圣灵以及三位一体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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