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5.⑸通奸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通奸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通奸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165.单凭理性,无法明白当如何理解这些经文,是理解为有三个神,他们在本质和名义上为一;还是理解为他们是一个主体的三个方面,也就是说,纯粹是一位神的三个各有其名的属性或品质;或者还有其它理解方式?我们该怎么办?唯一的途径是,靠近主神救主,在祂的指引下阅读圣言,因为祂是圣言的神;然后,我们必被启示,看到真理,并且是理性也会承认的真理。但是,若不靠近主,哪怕你读圣言千遍,在里面看到圣三一,以及神的一体性,你仍旧什么也理解不了,只知道三个神性位格,其中每一个都单独为神的教义;这意味着有三个神。然而,这与全世界所有人的常识相矛盾。因此,为避免批评,他们就杜撰了这样的教义:尽管事实上有三位神,但信仰仍要求我们不可以说三位神,只能说一位。此外,为避免层出不穷的责难,他们尤其在这一点上确定,认知必须在信仰的控制下被囚禁和束缚;自此以后,这在基督教会成了按立职务的神圣原则。
这种麻痹的产物就是由于他们没有在主的指引下阅读圣言造成的。凡不在主的指引下阅读圣言的,都是以自己的聪明为指引来阅读它。在诸如处于属灵之光的事物,如教会的一切本质教义上,人自己的聪明就像猫头鹰。若人如此阅读圣言中有关三一的内容,并出于他所读的认为尽管有三位神,但他们仍是一,那么这个问题对他来说,就像是德尔斐神谕的回复。他因不理解而在齿间翻滚它,若把它放在眼前,它就成了一个谜。他越想解开这个谜,就越把自己卷入黑暗,直到最后开始不加理解地思考它,就像不用眼睛去观看一样。总之,人若在自己的聪明指引下阅读圣言,如所有不承认主是天地之神,因而不单单靠近和敬拜主的人所做的那样,就好比玩耍的孩子蒙上眼睛,试图沿着直线行走,甚至以为自己正直往前走,其实却一步步偏向一边,最后走在相反的方向上,以至于绊倒在石头上,摔倒了。
这种人也好比船长航海却不用指南针,致使他们的船撞到礁石上而沉没。他们还好比人在浓雾中行走在宽阔的平原上,看见一只蝎子,却以为是只鸟,然后试图抓住它,捡起来,不料受到致命的踅伤。这种人又好比一只水鸟或鱼鹰,一看见大鱼的背部露出水面那么一点点,就俯冲下去,将它的尖喙刺进去,结果被大鱼拖入水中淹死了。同样,他们好比人在没有向导或线绳的情况下进入迷宫,越往里走,就越找不到出口。人若在自己的聪明,而非主的指引下阅读圣言,就会认为自己的视力比林叩斯的还要敏锐;而事实上,他无法内在洞察一丁点真理,只看到虚假;并且在自我说服下,这种虚假在他看来,就像是一颗北极星,指引其思维的一切航线;到那时,他和鼹鼠一样,再也看不见真理,即便看到,也会把它们扭过来,以支持他的幻想,从而败坏并歪曲圣言的神圣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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