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4.⑷三重通奸是指血亲当中所犯的通奸。这种通奸之所以被称为三重通奸,是因为它比前两种严重三倍。它们是利未记中(18:6-17)所列举的不可亲近的血亲关系或“骨肉之亲”。这类通奸比上述两种严重三倍的原因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内在原因源于它们与违反属灵婚姻,也就是主与教会、因而良善与真理之间婚姻的对应关系。外在原因则是为了保护,防止人变成动物。不过,限于篇幅,我不再进一步揭示这些原因。
315.就属天之义而言,犯奸淫表示否认圣言的神圣并亵渎之。从上述属灵之义,即玷污圣言的良善、歪曲圣言的真理可知,这就是圣言的属天之义。圣言的神圣被那些发自内心嘲讽关乎教会和宗教信仰的一切事物之人否认和亵渎;因为在基督教国家,此类事物皆源自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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