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20章 找情妇或纳妾
462.上一章(淫行)也提到了找情人,意思是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我们所说的找情妇或纳妾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与另一个女人的私通。若不对这二者加以区分,人们会混用这两个词,仿佛它们是一个意思,因而是指一回事。然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找情人”这个术语适合第一种,因为情人是指堕落的女人;而“找情妇或纳妾”这个术语适合第二种,因为情妇或妾是指床上的额外性伴侣。所以,为了区分它们,我们指定“找情人”来表示婚前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指定“找情妇或纳妾”来表示婚后与一个女人的私通。
此处论述“找情妇或纳妾”需条理分明,只有条理分明,才能一方面揭示婚姻的性质,另一方面揭示通奸的性质。婚姻与通奸是对立面,这在前面有关它们对立的那一章(18章)已经先说明了。至于它们的对立何等之大,以及对立的性质,这只能凭它们之间的中间状态来理解,其中,“找情妇或纳妾”就是一个中间状态。不过,“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必须先把这两种方式彻底区分开,所以和前几章一样,本章也要分为如下若干节:
⑴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彼此截然不同,一种与妻子联结,一种与妻子分离。
⑵对基督徒来说,与妻子联结的找情妇或纳妾是完全不合法的、可憎的。
⑶它是在基督教界被定罪并逐出的一夫多妻。
⑷它是摧毁婚姻原则,即基督徒生命珍宝的淫乱。
⑸与妻子分离的找情妇或纳妾若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的理由,就不是违法的。
⑹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和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一样的,只是妻子仍留在家中。
⑺找情妇或纳妾的正当理由和分床的正当理由是一样的。
⑻找情妇或纳妾的重大理由既有纯正的,也有不纯正的。
⑼重大理由若基于公义,就是纯正的。
⑽重大理由若非基于公义,即便表面看似公义,也是不纯正的。
⑾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理由找情妇或纳妾的男人有可能同时拥有婚姻之爱。
⑿在与情妇或妾的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261.主在世时应验了圣言的全部,由此成为神圣真理,也就是圣言,甚至是以其最表层的形式。这一事实就是约翰福音中这些话的意思:
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我们见过祂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祂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约翰福音1:14)
“成了肉身”是指变成圣言的最表层。主变像时向门徒展示了圣言最表层的形像:
脸面明亮如日头,衣裳洁白如光。(马太福音17:2、马可福音9:2、路加福音9:28)
在这些地方,经上说摩西和以利亚在荣光中显现。“摩西”表藉由摩西所写的圣言,以及总体上圣言的历史部分;“以利亚”表圣言的预言部分。约翰所看到的主(启示录1:13-16)也表现为最表层形式上的圣言。那里描述主的一切细节表神圣真理或圣言的最表层形式。当然,主之前一直是圣言或神圣真理,不过是处在圣言的初始中。因为经上说: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翰福音1:1,2)
道成为肉身之时,就是主成为圣言的最表层形式之时。这就是为何主被称为“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1:8,11,17;2:8;21:6;22:12,13;以赛亚书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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