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412

412.孩子主要通过

412.孩子主要通过适应和适合其秉性的代表接受教导。世人几乎难以相信,这些代表何等美丽,同时又充满内在智慧。在此我举两个代表的例子,通过它们能形成对其它代表的概念。有一次,他们描绘主从坟墓里复活,同时将祂的人身与神性联结起来。首先,他们表现出坟墓的概念,同时却没有表现出主的任何概念;除非以极其遥远的方式,以致人若不从远处,几乎感觉不到那就是主。这是因为坟墓概念里有某种葬礼的意味,他们便以此方式除去这种意味。后来,他们巧妙地允许某种大气进入坟墓;然而,这种大气看似精妙的蒸汽。他们同样从极远处以此来表示洗礼中的属灵生命。然后,我看到他们描绘主下到坑中被掳的人那里,并且主与他们一起升入天堂。一个婴幼儿特有的细节是,他们放下极为柔软纤细、几不可见的绳索,在主上升时用它提升主。这个细节始终保持神圣的敬畏,以免图像中有某种东西触及非天堂的任何事物。此外还有其它代表;通过这些代表,如同通过吸引婴幼儿心智的游戏,小孩子同时被带入对真理的感知和对良善的情感。主通过贯穿第三层天堂的纯真将小孩子引向这些及类似活动。属灵的概念就这样被引入他们的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柔嫩思维,以致孩子们只知道他们凭自己做这类事,并自发想到它们。他们的理解力便以此方式开始发展。

真实的基督教 #313

313.就属世之义而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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