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05.⒃属灵夫妻对婴幼儿的爱不同于属世夫妻的。属灵夫妻对孩子的爱看似与属世夫妻的差不多;但它更内在,因而也更温柔,因为这爱是由他们自己里面的纯真,以及更近的接受和更明显的感知产生的;事实上,属灵夫妻被纯真引领的程度,就是他们属灵的程度。然而,属灵父母在品尝了他们孩子里面的纯真甜蜜后,爱孩子的方式与属世父母的迥然不同。属灵父母因孩子的属灵聪明和道德生活而爱自己的孩子;换句话说,是出于孩子对神的敬畏和体现在行为、生活中的虔诚,连同他们对服务社会的热爱和奉献,也就是出于他们的美德和好行为。主要是对这些品质的热爱促使属灵的父母满足他们的需求,并支持他们。因此,属灵的父母若在他们身上看不到这些美德,就会从心里疏远他们,为他们做事仅仅出于责任。
诚然,属世父母对孩子的爱也源于纯真;但当他们接受纯真时,这纯真被包裹在他们自己的爱里面。这两个因素(即他们自己的爱和纯真)促使他们爱自己的孩子,亲吻并拥抱他们,把他们带在身边,搂在怀里,无比宠溺,视其为自己的心脏和灵魂。后来,随着孩子从童年成长到青春期及以后,当纯真不再起作用时,属世父母依然爱他们,但不是出于他们所表现出的对神的任何敬畏和生活中的虔诚,或任何理性和道德的聪明。属世的父母很少或几乎不关注他们的内在情感,进而关注他们的美德和好行为,只看重自己所钟爱的外在事物。他们的爱或情感就附着、固定、黏附于这些东西上;这也使得他们对孩子的错误视而不见,找借口原谅并袒护他们。原因在于,对属世父母来说,爱自己的后代就是爱他们自己;这爱从外在黏附于它所爱的那个人,并未进入他,正如它所爱的那个人也未进入它一样。
309.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表示不杀人,不对他造成致命伤害,不残害他的身体。它也表示不对人的名字或声誉做出任何极端伤害,因为对很多人来说,名声与生命同样宝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杀人”包括意欲杀害的敌意、仇恨和报复的情感。杀意就隐含在它们里面,就像藏在木头灰烬下的余火。地狱之火正是这火,不是别的,因此才会有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等说法。这些激情是意念层面的“杀人”,不是行为层面的“杀人”。倘若无须顾忌触犯法律、遭到反击或报复,这些激情就会爆发为行动,尤其是意念当中包含背叛或凶残的意味时。从主的话明显可知,这种仇恨就是谋杀: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不可杀人”;又说“杀人者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理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地狱之火。(马太福音5:21,22)
原因在于,意念中的一切其实是意愿的行动,因而就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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