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69.⑻一夫一妻者的嫉妒是属灵的,一夫多妻者的嫉妒是属世的。嫉妒在一夫一妻者当中之所以是属灵的,是因为唯有他们才能接受属灵的婚姻之爱,这在前面已充分说明。我们说一夫一妻者当中存在属灵的嫉妒,这句话必须这样来理解:它有存在的可能性。因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基督教界,它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当中。然而,前面也证明,它仍有可能在那里。一夫多妻者当中的婚姻之爱是属世的,这一点可见于一夫多妻那一章(345,347节)。他们的嫉妒同样是属世的,因为这嫉妒随从他们的爱。
至于一夫多妻者嫉妒的性质,某些作家曾在东方人那里亲眼见证过,我们可通过他们的描述一窥究竟。据他们说,其妻妾像监狱里的囚犯一样被看管起来;他们让妻妾们回避,防止她们与男人发生任何联系;男人不可进入后宫,或女人的闺房,除非有太监陪同;女人们受到严密监视,以查看她们当中是否有人以淫荡的眼神或表情注视路过的男人;一旦发现这种行为,这个女人就会受到笞打;她若与偷偷溜进外间的某个男人行淫,就会被处以死刑。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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