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35.⑵唯有与一位妻子,属天的祝福,属灵的幸福和属世的快乐才能存在,它们自起初就被提供给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我们之所以说属天的祝福,属灵的幸福和属世的快乐,是因为人的心智被分成三个区域,其中最高区域被称为属天的,第二个区域被称为属灵的,第三个区域被称为属世的。对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来说,这三个区域是开放的,流注照着它们的开放程度依次降下来。这爱的魅力在最高区域是最杰出的,它们被感觉为祝福;在中间区域次之,被感觉为幸福;最后在最低区域被感觉为快乐。这些魅力是存在的,并能被觉察和感受到,这一点从描述它们的记事明显看出来。
所有这些幸福自起初就被提供给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这是因为主里面有无限祝福。祂本身是神性之爱,爱的本质就是愿意与它所爱的另一个人分享它所拥有的一切美好。因此,主创造了这爱连同人类,并将接受和感知这些美好的能力铭刻在它上面。谁会如此愚钝或疯狂,以至于看不出主把尽可能被赐下的一切祝福、幸福和快乐赋予某种爱?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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