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330

330.记事二:

330.记事二:

我曾听说在一些男人当中有一场关于女性的愉快讨论。讨论的话题是:总是爱自己的美丽,也就是说,因自己的美貌而爱自己的女人,是否爱她的丈夫。首先,他们一致认为,女人具有双重美丽,一种是属世的,就是她的脸蛋和身材之美;另一种是属灵的,就是她的爱和举止之美。他们还认为,在自然界,这两种美常常分离;但在灵界,它们一直联结;因为在灵界,美是爱和举止所取的形式。因此死后,经常看到的现象是:丑陋的女人变成美的化身,而美丽的女人却变成丑的化身。

正当男人们讨论这个话题时,一些妻子过来说:“请允许我们参与你们的讨论吧,因为你们正在讨论你们的知识所告诉你们的,但我们会讨论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的。另外,你们对妻子们的爱所知如此之少,以致几近于无。难道你们不知道,正是妻子们智慧的谨慎使得她们把自己对丈夫的爱深藏于胸,或埋在内心深处吗?”于是,讨论开始了,男人们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每个女人都希望容貌美丽,举止也美丽,因为她生来是爱之情感,该情感的形式就是美丽。因此,不想美丽的女人,就是不想爱和被爱的女人,因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女人。对此,妻子们的评论是:“女人的美在于她的温柔,因而在于她细腻的感受力。这是女人爱男人、男人爱女人的源头。恐怕你们不明白这一点。”

男人们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婚前,女人想变美是为了男人们,但婚后,只要是贞洁的,就唯独为了她的丈夫,而非泛泛的男人们。对此,妻子们的评论是:“丈夫在品尝了他妻子的属世之美后,就不再看它,而是看她的属灵之美,这使得他反过来爱妻子;他若回想妻子的属世之美,就是本着对它的不同看法来想的。”

男人们经讨论得出的第三个结论是:女人婚后若还想美丽,和以前一样,就是爱男人们,而不是爱一个丈夫或一个男人。他们解释说:“因自己的美貌而爱自己的女人,总是希望她的美貌被品尝;由于如你们所说,这美在她丈夫面前不再显明,所以她是想让两眼落到她身上的男人们来品尝它。显然,这样一个女人通常爱的是异性,而非其中一个异性。”闻听此言,妻子们沉默了;但仍小声说:“哪个女人没有一点虚荣心,不想既在男人们面前显得美丽,也在自己唯一的丈夫面前显得美丽?”这次讨论被天上来的一些妻子听见了,她们因是天上的情感,所以很美丽;她们肯定了男人们得出的这三个结论,但补充说:“唯愿妻子们为自己丈夫的缘故并从他们的角度来爱自己的美丽和妆饰。”


真实的基督教 #641

641.因为主的功与

641.因为主的功与义完全是神性,并且完全神性的事物,其性质就是,若被运用并归给一个人,这人就会瞬间死亡,就象把一根木棍扔进裸露的太阳一样,他会被彻底融化,以至于几乎一点骨灰都剩不下。故,主携其神性靠近天使和人,是借助缓和并改进以适合个体能力和天性的光,因而借助已匹配和调适好的事物,热也一样。
  灵界有太阳,主就位于当中。主从那太阳通过光与热流入整个灵界,以及在那里的所有人。这就是灵界所有光和热的源头。主还从那太阳发出同样的光和热进入人类灵魂和心智。那热本质上是圣爱,那光本质上是圣智。这光和热被主调适好以适应接受它的天使或人的能力和天性,做到这一点要借助携带并传递它们的属灵气息或大气。正是直接环绕主的神性本身构成那太阳,它离天使极其遥远,犹如尘世太阳远离世人那样,以便它不会未遮蔽,因而未经缓和就触及天使,否则他们会象被扔进裸露太阳的木棍一样被融化,如上所述。
  这些事实足以证实,由于主的功与义完全是神性,所以绝不会通过报应被输入任何天使或人。事实上,哪怕其最小的一滴未经缓和(如上所述)就触及他们,他们也会立刻痛苦翻滚,好象在死亡线上挣扎,脚关节脱落,眼发直,直到断气。这一点在以色列教会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他们说没人能见神而活。
  耶和华神为自己取了人类形式,并增加这一救赎和一个新公义后的灵界太阳,在以赛亚书中用这些话来描述:
  当耶和华缠裹他百姓损处的日子,月光必像日光,日光必加七倍,像七日的光一样。(以赛亚30:26)
  该章从头至尾都在阐述主的到来。对于主不降临,并靠近恶人时将会发生的一切也有描述,就在启示录的这段经文里:
  地上的君王、臣宰、将军、富户、壮士和一切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里,向山和岩石说:“倒在我们身上吧!把我们藏起来,躲避坐宝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启示录6:15, 16)
  采用“羔羊的忿怒”说法是因为,当主靠近时,他们的恐惧与痛苦在他们看来就象忿怒。
  对此,另一个最明显的证据可通过以下事实推断出来,即如果不敬虔的人被准许进入主内仁与信主导的天堂,那么黑暗就会侵袭他的眼睛,眩晕与疯狂侵袭他的头脑,疼痛与折磨则侵袭他的身体,他如同死了一样。那么,如果主自己携其神性功德,即救赎,和其神性公义真的进入人内,会发生什么事呢?使徒约翰自己也不能承受主的临在,因为我们读到:
  他一看见七个灯台中间的人子,就仆倒在他脚前,像死了一样。(启示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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