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22.⑸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不同于少男与寡妇的。婚姻状态是指丈夫与妻子这二者婚礼后的生活状态;因而是指他们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的品质;也就是说,那时,他们的共同生活究竟是一种灵魂和心智的内在联结,即共同生活的典范,还是仅仅是一种低层心智、感官和身体的外在联结。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才是开启纯正婚姻的初始状态;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之爱能按正当秩序,也就是从最初之热到最初之火,然后从少年丈夫最初的种子和少女妻子的花朵发展,从而发芽、生长并结果;他们能将彼此引入这一切。否则,除了外在形式上外,少男不是少男,少女也不是少女。然而,少男与寡妇之间没有这种从初始状态进入婚姻的开启,也没有婚姻中的这种发展,因为寡妇比少女更具有自己的判断力,也更独立自主。因此,少男讨好寡妇妻子的方式不同于讨好少女妻子的。不过,这类婚姻多种多样,各不相同,故我们只提一下这种共同特征。
247.正因属灵之光流入心智的所有三个层级,人才有别于动物;因此,与动物相比,人能分析思考,能看见真理,不仅能看见属世真理,还能看见属灵真理;一看见它们,他就能承认它们,从而得以改造和重生。这种接受属灵之光的能力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理性的意思,每个人都从主那里拥有这种能力,它不会从他那里被夺走,因为如果它真的被夺走,人就无法被改造。正是由于被称为理性的这种官能,和动物不同,人不仅能思考,还能照自己的思维说话;然后,正是由于他的另一种被称为自由的官能,他能做那些他出于其理解力所思想的事。我们在前面(240节)论述了这两种官能,即人所特有的理性和自由,故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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