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10.⒁婚礼后,灵的婚姻就变成了身体的婚姻,因而是完整的。人在身体层面所行的一切都是从他的灵流入的。因为众所周知,嘴不会凭自己说话,而是心智的思维通过嘴说话;手不会凭自己活动,脚不会凭自己行走,而是心智的意愿通过它们如此行。由此可知,正是心智用嘴这个器官说话,也正是心智用身体器官行动。故显而易见,心智如何,嘴里的话语和身体的行为就如何。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心智通过其持续不断的流注指挥身体同步配合它的活动。因此,就内在而言,人体无非是有组织的心智外在形式,以执行灵魂的决定。上述内容是要说明为何在联结延伸到身体层面之前,心智或灵必须先如同在婚姻中那样联结;也就是说,为何当身体结婚时,灵也结婚;因此,夫妻二人在灵里彼此相爱,并由此在身体中彼此相爱。
我们现从这个观点来考虑婚姻。当婚姻之爱朝着婚姻联结并塑造两个人的心智时,它也会朝着婚姻联结并塑造他们的身体。因为如前所述,心智的形式就是身体的内在形式。唯一不同的是,身体的外在形式是有组织的,以便产生心智指挥身体内在形式所指向的结果。然而,由婚姻之爱所形成的心智,不仅从内扩散到全身所有部位,还从内存在于生殖器官,而生殖器官就位于自己在其它身体器官下面的特定区域。对那些通过婚姻之爱联结的人来说,其心智的形式就终止于这些器官。因此,其心智的情感和思维都指向那个区域。在这方面,由其它爱所产生的心智活动则不同,因为这些爱渗透不到这个区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婚姻之爱在夫妻的心智或灵中如何,在属于它的器官中内在就如何。不言而喻,婚礼后,灵的婚姻就变成身体的婚姻,因而是完整的。因此,婚姻若在灵里是贞洁的,并具有婚姻的圣洁,当完全实现于身体中时,同样是贞洁的;相反,若在灵里是不贞洁的,在身体中同样是不贞洁的。
664.“圣徒之王阿,你的道途义哉,诚哉”表祂所发出的一切事物都是公义、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道途”表示引向良善的真理(176节),“王”当论及主时,表示神性真理,“圣徒之王”表示天堂和教会中源自祂的神性真理;因为“圣徒”表示那些处于源自主的神性真理之人(173,586节)。因此,“圣徒之王阿,你的道途义哉,诚哉”表示主所发出的一切事物都是公义、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真理本身。就其神性人身而言,主被称为“王”,因为这神性人身就是弥赛亚,受膏者基督,神的儿子;希伯来语中的“弥赛亚”就是希腊语中的“基督”,而“弥赛亚”或“基督”就是神的儿子(520节);众所周知,在希伯来语,“弥赛亚”既表示王,也表示受膏者。身为王的主之所以是神性真理,是因为“王”表示神性真理(20,483节)。正因如此,“王或君王”(启1:6,5:10)表示那些处于源自主的神性真理之人。因此缘故,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国(度)”。祂的降世被称为该国度的福音。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国(度)”(如但以理书2:44; 7:13, 14, 27;马太福音12:28; 16:28;马可福音1:14, 15; 9:1; 15:43;路加福音1:33; 4:43; 8:1, 10; 9:2, 11, 27; 10:11; 16:16; 19:11; 21:31; 22:18; 23:51)。祂的降临被称为这“国度的福音”(马太福音4:23; 9:35; 24:14)。不过,关于该主题的详细内容,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一书。
主被称为“王”或“君王”,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他们与羔羊争战,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祂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7:14)
骑在白马上的那位被称为道,祂的名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9:13,16;但以理书2:47)
拿但业说,你是神的儿子,你是以色列的王。(约翰福音1:49)
当人子在祂荣耀里降临的时候,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王要向那右边和左边的说。(马太福音25:31,34,41)
他们喊着说,和散那,奉主名来的以色列王是应当称颂的。(约翰福音12:13)
彼拉多耶稣,祂是不是王。耶稣回答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约翰福音18:37)
你的眼必见王的荣美,耶和华是我们的王,祂必拯救我们。(以赛亚书33:17,22)
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圣者,是创造以色列的,是你们的君王。(以赛亚书43:15)
耶和华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没有神。(以赛亚书44:6)
耶和华必作全地的王。(撒迦利亚书14:9;诗篇47:2,6-8)
众城门哪,你们要抬起头来,那荣耀的王要进来;万军之耶和华,祂是荣耀的王。(诗篇24:7-10)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祂必掌王权,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33:15)
此处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5;52:7;耶利米书10:7,10; 46:18;以西结书37:22, 24;西番雅书3:15;诗篇20:9; 45:11, 13, 15; 68:24; 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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