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87.⒃它们旨在确保从配偶或配偶的亲属那里获得所期待的各种好处,以及减缓失去它们的恐慌情绪。这种情形尤其出现在地位和条件不平等的夫妻之间的婚姻中(对此,参看250节)。如,当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富有的妻子,并且妻子把她的钱放到口袋里,或将她的财宝锁在保险箱里时,这种情形就会出现;若她大胆主张丈夫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和收入养家糊口,则更是如此。众所周知,这会导致一种强迫的婚姻之爱的仿品。若他所取之妻的父母、亲朋好友身居高位,做赚钱的生意,或从事贸易活动,并能影响他的成功发达,情形也一样。这种情形也会带来一种婚姻之爱的仿品,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显然,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于害怕失去这些好处。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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