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84.⒀它们旨在确保夫妻共同参与照料婴儿、看顾孩子。众所周知,夫妻间的婚姻仿品,也就是类似于纯正婚姻感觉的表面爱情和友谊,是为了婴儿和孩子。夫妻对孩子共同的爱使他们待彼此和蔼可亲。母亲对婴儿并孩子的爱与父亲的联结起来,如同心与肺在胸腔内联结起来。母亲对他们的爱就像心,而父亲对他们的爱则像肺。它们之所以可以这样类比,是因为心对应爱,肺对应理解;对母亲来说,爱出自意愿;对父亲来说,爱出自理解。就属灵人而言,这爱由于公义与公平而带来婚姻的结合。之所以说由于公义,是因为正是母亲将孩子带入子宫,在疼痛中生出他们,然后不知疲倦地给他们哺乳、喂食、清理、穿衣,把他们抚养长大。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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