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7.⑹缺乏内在情感联结的婚姻可能会有外在情感,这些外在情感类似内在情感,并将两个人联结起来。内在情感意味着每个配偶心智中的相互倾向都出自天堂;外在情感则意味着每个配偶心智中的倾向都出自尘世。诚然,外在情感或倾向同样在心智中,但它们占据低层,而内在情感则占据高层。人们可能认为,这二者既在心智中都有自己的位置,那就是相似和一致的。但是,它们即便不相似,仍有可能看上去相似。有些情况下,这些表象作为权宜之计而存在;有些情况下,它们则作为礼貌的伪装而存在。
自婚约之初就有一种共享被植入夫妻双方,无论他们的心智如何不一致,这种共享仍会扎根在他们里面;如,共享财产,很多情况下共享所承担的服务和各种家庭必需品,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和某些秘密。还有,共享一张床,共享对孩子的爱,除此之外还有更多因刻在婚约上,故也刻在他们心灵上的事物。这些共享就是类似于内在情感的外在情感的主要源头。然而,纯伪装的外在情感部分来自这个源头,部分来自另一个源头。我们将在下文论述这二者。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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