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76

276.⑸尽管如此,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真实的基督教 #610

610.对于上述内容

610.对于上述内容,我要补充以下几点:人的重生不是瞬间发生的,而是从他在世上的生命开始直到临终逐渐进行的,之后继续并得到更好的完善。因为人通过与肉体邪恶争战并得胜而被改造,人子对七个教会的每一个说,祂会将果子赐给得胜的人。对以弗所教会说:
得胜的,我必将生命树赐给他吃。(启示录2:7)
对士每拿教会说:
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启示录2:11)
对别迦摩教会说:
得胜的,我必将那隐藏的吗哪赐给他吃。(启示录2:17)
对推雅推喇教会说:
那得胜的,我要赐给他权柄制伏列族。(启示录2:26)
对撒狄教会说:
凡得胜的,必这样穿白衣。(启示录3:5)
对非拉铁非教会说:
得胜的,我要叫他在我神殿中作柱子。(启示录3:12)
对老底嘉教会的使者说:
得胜的,我要赐他在我宝座上与我同坐。(启示录3:21)
最后一点:人重生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他的重生向着完美推进到什么程度,他就不再将良善与真理,即仁与信归给他自己,而是唯独归给主到什么程度;因为他逐渐所吸收的真理会清楚会教导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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