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588.为达到这一目的,人已被赋予将其理解力几乎提升至天堂天使所在之光的能力,以便他能明白,人必须意愿什么,必须由此做什么,明白他在世的亨通是短暂的,死后的祝福是永恒的。他若为自己获得智慧,并使其意愿顺从它,就会亨通蒙福;但是,他若使其理解力顺从他的意愿,就会倒霉悲惨。这是因为,意愿生来倾向邪恶,甚至倾向穷凶极恶;因此,若不通过理解力加以控制,任其意愿放纵之人会奔向大恶,他天生的野性会促使他为了自己的缘故而掠夺、屠杀所有不迎合他、不纵容其贪欲的人。
此外,人若不能单独完善他的理解力,并通过它完善他的意愿,就不会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野兽。因为若不单独完善理解力,将它提升至意愿之上,他将不能思考,也不能出于思维说话,而只能通过发声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他也不能凭理性、而只能凭本能行动;更不可能认识与神有关的一切,由此认识神自己,进而与祂结合,活到永远。事实上,人貌似凭自己运用思维和意愿,貌似凭自己的表象就是结合的互动元素,因为若没有互动,结合是不可能的,如同没有适应或调整,就不可能有主动与被动的结合。唯独神作用,人允许自己被作用,并且从表面上看,貌似凭自己配合,尽管从内在看,乃是靠着神。对这些事实的正确认识能使人明白,人的意愿之爱若通过理解力被提升,会是什么样;若未被提升,则又是什么样,因而人会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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