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5.出于认识神而对神的承认是全部神学内容的精髓和灵魂,所以我必须先从神的一体性谈起。这一点将按下列顺序分为若干节予以阐述:
⑴在整个基督教界,整本圣经和教会从中提取的一切教义都教导:神只有一位。
⑵从神发出的一种普遍感觉被注入到人类灵魂中,即存在一位神,祂是一。
⑶因此,全世界但凡拥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智的民族没有不承认一位神和神是一的。
⑷至于这一位神的性质,由于种种原因,各民族和人民持有不同观念,并仍继续持不同观念。
⑸若愿意,人类理性能通过世间的诸多现象发觉和确信存在一位神,祂是一。
⑹若神不是一位,整个宇宙无法被造并维持存在。
⑺凡不承认神者皆被逐出教会、受到诅咒。
⑻对承认数位神,而非一位神的人而言,教会根本无法被凝聚起来。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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