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404.然而,若尘世或财富之爱构成头,也就是成为主导爱,人就具有完全不同的状态。因为这时,天堂之爱被逐出头部、移到躯体。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将尘世置于天堂之前;他们或许敬拜神,但仅仅出于属世之爱,这爱在一切敬拜行为中都会关注功德;他或许还对邻行善,但只是为了获得回报。对这些人来说,凡属天堂之物就象礼服,他们穿着它在世人眼前招摇过市,但在天使眼里,这礼服土气乏味。因为当尘世之爱占据内在人,天堂之爱占据外在人时,尘世之爱就会使教会的一切事物变得模糊暗淡,并将其隐藏起来,如同蒙上一层面纱。
不过,这爱具有多样性。越倾向于贪婪,这爱就越坏;此时,天堂之爱会变暗。如果这爱由于自我之爱而倾向于骄傲和统治的野心,情形也差不多。然而,若它倾向于挥霍浪费,情况则不同;若它针对的是世俗的豪华,诸如用来显摆之类的宫殿、装饰、华衣、仆佣、马匹和马车等等,这种情形的危害就小点。爱的品质取决于作为其目标和意图的目的。这爱好比窒息光线、只杂以暗淡易逝色调的黑玻璃。它还好比夺去太阳光芒的雾霭和乌云,或好比未发酵的新酒,尝起来是甜的,却会伤胃。从天上观之,这种人看似驼背之人,走路时头垂向地面;他若举头向天,就会扭伤肌肉,于是很快使它再垂下来。教会中的古人给这类人冠以玛门之名,希腊人则冠以普鲁托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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