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395.我在接下来的部分(403-405)将证明,每个人自受造、因而自出生时起,就被赋予这三种爱。若安排得当,它们会使人日益完善,否则,就会使人日益败坏。现在仅说明:如果天堂之爱构成头,尘世之爱构成胸、腹,自我之爱构成脚和脚底,那么这三种爱就是井然有序的。我在前面数次提及,人的心智被划分为三层。人从最高层注目于神,从第二层或中间层注目于尘世,从第三层或最底层注目于自己。由于心智是如此构造的,所以它能因着注目于神和天堂而被提升或自我提升;也能因着注目于尘世及其自然界朝各个方向两边延伸或自我延伸;还能因着注目于地面和地狱而下沉或自行下沉。身体的视觉在这些方面则复制了心智的视觉,因为它也能仰视、环视和俯视。
人的心智就象通过楼梯相连的三层楼房。顶层住着天堂天使,中间层住着世人,底层住着恶灵。若人的这三种爱安排得当,他就能随意上上下下。当上到顶层时,便与天使相伴,如同其中的一员;当由此下到中间层时,便与世人相伴,如同天使般的人;当他再往下时,便与恶灵相伴,如同世俗之人,他教导、责备并驯服他们。
当人的这三种爱安排得当时,它们还会如此自我协调:最高层的爱,即天堂之爱,居于第二层的爱,即尘世之爱的内部,并经由这爱而居于第三层或最底层的爱,即自我之爱的内部。居于内部的爱还能随意支配居于外部的爱。所以,如果天堂之爱居于尘世之爱的内部,并经由这爱而居于自我之爱的内部,那么这人就会通过天堂之神在各层履行服务。这三种爱的功能就象意愿、理解力和行动。意愿作用于理解力,并在此为自己寻求使它产生行动的手段。在接下来的部分会看到有关该主题的更多内容,那里将会证明,这三种爱若安排得当,会使人日益完善,否则,会使人败坏和颠倒。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