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3.新天堂与新教会的具体信仰如下:
耶和华神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或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祂以神圣真理的形式,即圣言、与神同在之神而降世,并取了人的形式,以便将天堂、地狱和教会的一切都归入秩序。因为那时,地狱的力量胜过了天堂的力量,地上恶的力量胜过了善的力量,因此一场灭顶之灾的威胁即将来临。耶和华神藉着祂的人身,就是神圣真理,消除了这个迫在眉睫的诅咒,从而救赎了天使和人类,祂随即以其人性将神圣真理与神圣良善,或神圣智慧与神圣之爱结合起来,因而以其荣耀的人性并连同它一起回到自永恒就是祂的神性中。所有这一切就是约翰福音中这些话的含义:
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道成了肉身。(约翰福音1:1,14)
同一福音书:
我由父而出,到了世界;我又离开世界,去父那里。(约翰福音16:28)还有: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约翰一书5:20)
上述经文表明,若没有主的降世,没有人能得救。今天的情形也差不多。若非主以神圣真理的形式,即圣言,再次降世,如今无人得救。
在人这一方,信的具体细节是:
①神是一,圣三一在祂里面,祂是主神救主耶稣基督。
②得救之信就是信祂。
③诸恶莫作,因为它们属于魔鬼并来自魔鬼。
④众善奉行,因为它们属于神并来自神。
⑤人必须貌似凭自己做出这些行为,但必须相信它们出自在他里面并通过他作工的主。
①②涉及信,③④涉及仁,⑤涉及仁与信的结合,因而涉及主与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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