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207.如今,能使人明白圣言属灵之义的对应学已被揭示出来。因为教会的神圣真理正逐渐进入光明,而圣言的属灵之义就是由这些真理构成的。当这些真理在人里面时,圣言的字义就无法被歪曲。圣言的字义能被掰向任意方向,若被掰向虚假,那么其神圣,无论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就都被摧毁。而若被掰向真理,其神圣就得以保持。我将在下文详述这个问题(260,508节)。如今,属灵之义正被打开。这就是启示录(19:11-18)所描述的约翰看见天开了和一匹白马,还看见并听见站在太阳中的一位天使叫众人来赴大筵席所表示的。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属灵之义得不到承认。这一现实就是兽与地上的王将与骑在白马上的那位争战(启示录19:19),以及龙追赶那生了儿子的妇人,直追到旷野,在那里从口中吐出水来,像河一样,要将她冲去(启示录12:13-17)所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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