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46.⑽冷淡的外在因素也有很多,其中第一个是性格和行为上的不同之处。有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是内在的,有些则是外在的。内在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唯独源于宗教信仰,因为宗教信仰被植入灵魂,并作为最高倾向通过灵魂从父母传给孩子。事实上,每个人的灵魂都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汲取生命,教会就出自该婚姻。由于教会在世界各地多种多样,各不相同,故所有人的灵魂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因此,内在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来自这一源头,而夫妻的联结就取决于它们,如前所述。
外在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并不属于灵魂,而属于性格。我所说的性格是指人的外在情感和由此产生的倾向;这些是出生后主要通过他们的教养、交往和由此导致的习惯被植入的。事实上,人们会说:“我有心这样或那样做”,这句话就暗含了对它的一种情感或倾向。对某种生活方式所持有的虚假观念通常也能形成这些性格;因此缘故,不相配的伴侣甚至倾向于步入婚姻,而相配的伴侣却拒绝步入婚姻。然而,夫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这些婚姻仍照着由遗传,同时由教养所产生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而经历变化;不同之处会造成冷淡。
行为上的不同之处也一样。如在婚姻中,粗俗的男人或女人与精致的女人或男人,干净的男人或女人与邋遢的女人或男人,好争吵的男人或女人与不好争吵的女人或男人,总之,就是没教养的男人或女人和有教养的女人或男人行为上的不同之处。表现出如此不同的婚姻,就跟不同种类的动物之间的配对差不多,如:绵羊与山羊、鹿与骡子、母鸡与鹅、麻雀与高贵的鸟,甚至狗与猫;它们差异太大,根本无法配对。然而,就人类而言,不同之处并未表现在脸上,而是表现在行为习惯上。因此,冷淡就出自这个源头。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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