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16

216.⑹那些享有真

216.⑹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期待永恒的婚姻,而那些缺乏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正好相反。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之所以期待永恒的婚姻,是因为永恒就包含在这爱里面。其永恒是由于以下事实:对妻子来说,这爱会增长到永恒;对丈夫来说,智慧则会增长到永恒。随着这些的增长和发展,夫妻越来越融入天上的祝福;这祝福就藏在他们的智慧,以及对这智慧的爱里面。所以,若永恒的观念被夺走,或一不小心从他们心里溜走,那就好像他们从天上掉下来一样。

以下经历使我清楚明白,若天上的夫妻心里丧失永恒的观念,反而生起短暂的观念以取代之,他们的状态是何性质。有一次,一对天上来的夫妻被恩准与我在一起。这时,一个巧舌如簧的恶棍设法将婚姻永恒的观念从他们那里夺走了。这种观念一离开,他们就开始悲叹说,他们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只感到前所未有的悲伤。当其在天上的天使同伴发觉这一点时,他们就把这个恶棍撵走并扔了下去。一赶走这恶棍,婚姻永恒的观念立刻回到他们那里,使他们充满由衷的喜悦,彼此温柔拥抱。

还有一次,我听说,有一对夫妻时而认为他们的婚姻是永恒的,时而又认为是短暂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内在截然不同。当视婚姻为永恒时,他们彼此都非常快乐。而当视婚姻为短暂时,他们说:“这不再是婚姻。”妻子说:“我不再是一个妻子,而是一个情妇。”男人则说:“我不再是一个丈夫,而是一个奸夫。”因此,当他们的内在差异向他们显明时,这个男人便离开了这个女人,这个女人也离开这个男人。不过后来,由于二者都认为婚姻是永恒的,所以他们都被赐予个性相似的伴侣。

这些经历使我们清楚看出,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期待永恒;若永恒的观念从其思维的至内层溜走,他们在婚姻之爱方面就会彼此分离,无论他们如何维持友谊。因为友谊居于外层,而婚姻之爱居于内层。地上的婚姻也差不多是这样。在地上,当夫妻彼此温柔相爱时,他们认为他们的婚约是永恒的,并且根本不会想到它会因死亡而结束;若真想到这一点,他们就感到悲伤;然而,一想到死后它还会延续下去,他们就因希望而复活。

216a.⑺婚姻之爱居于贞洁的妻子里面,然而她们的爱仍取决于她们的丈夫。这是因为,妻子生来是爱的形式。因此,与她们的丈夫成为一体的意愿被植入她们,并且她们通过将这种想法保持在自己的意愿中而不断培育她们的爱。所以,放弃与她们的丈夫联结的努力,就是放弃她们自己的本性。丈夫的情况则不同,因为他们生来并非爱的形式,而是从他们的妻子接受那爱的。因此,他们越是欣然接受它,妻子及其爱就越欣然进入。相反,他们越不接受它,妻子及其爱也就越站在外面等待。然而,这是贞洁妻子的情形,不贞洁的妻子则不然。由此明显可知,婚姻之爱居于贞洁的妻子里面,然而她们的爱仍取决于她们的丈夫。


真实的基督教 #635

635.最后,披露以

635.最后,披露以下秘密。启示录的七个章节描述了当今教会的结局,所采用的说法类似于埃及的毁灭。因为这二者都被描绘为瘟疫,在灵义上各自都代表某种虚假,这虚假将其荒废推向毁灭的地步。所以,从属灵的角度来理解,已迷失的当今教会也就是所谓的“埃及”(启示录11:8)。埃及的瘟疫如下:
  水变作血,因此鱼都死了,河也腥臭(出埃及记7)。启示录也有类似说法(8:8; 16:3); “血”表被篡改的神性真理(见《破解启示录》n. 379, 404, 681, 687, 688);然后死亡的“鱼”表属世人的真理,同样死去(n. 290, 405)。青蛙糟蹋埃及的四境(出埃及记8)。启示录中也提及青蛙(16:13);“青蛙”表出于篡改真理的欲望而进行推理(见《破解启示录》n.702)。起泡带脓的疮要加在埃及人和牲畜身上(出埃及记9)(与启示录16:2一样);“疮”表内在的恶与假摧毁教会的善与真(见《破解启示录》n. 678)。雹与火搀杂遍及埃及(出埃及记9)(与启示录8:7; 16:21一样);“雹”表地狱虚假(见《破解启示录》n. 399, 714)。东风把蝗虫刮了来(出埃及记10)(与启示录9:1-11);“蝗虫”表至外在的虚假(见《破解启示录》n. 424, 430)。浓重的黑暗来到埃及地(出埃及记10)(与启示录8:12一样);“黑暗”表要么由无知,要么由虚假的宗教,要么由邪恶的生活产生的虚假(见《破解启示录》n. 110, 413, 695)。最后,埃及人在红海灭亡(出埃及记14)(但在启示录中,龙与假先知被投到火湖与硫磺中19:20; 20:10);“红海”与“湖”表地狱。在启示录中,描述有关埃及与教会的发展与终结,也采用了类似表述,因为“埃及”表开始强盛的教会;由于这个原因,在这个教会被摧毁之前,埃及被比作伊甸园,以及耶和华的园地(创世记13:10;以西结31:8);也被称为“房角石”,“ 智慧人的子孙,古王的后裔”(以赛亚19:11, 13)。关于埃及的最初状态与毁灭状态的更多内容,可查看《破解启示录》(n.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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