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16.⑹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期待永恒的婚姻,而那些缺乏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正好相反。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之所以期待永恒的婚姻,是因为永恒就包含在这爱里面。其永恒是由于以下事实:对妻子来说,这爱会增长到永恒;对丈夫来说,智慧则会增长到永恒。随着这些的增长和发展,夫妻越来越融入天上的祝福;这祝福就藏在他们的智慧,以及对这智慧的爱里面。所以,若永恒的观念被夺走,或一不小心从他们心里溜走,那就好像他们从天上掉下来一样。
以下经历使我清楚明白,若天上的夫妻心里丧失永恒的观念,反而生起短暂的观念以取代之,他们的状态是何性质。有一次,一对天上来的夫妻被恩准与我在一起。这时,一个巧舌如簧的恶棍设法将婚姻永恒的观念从他们那里夺走了。这种观念一离开,他们就开始悲叹说,他们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只感到前所未有的悲伤。当其在天上的天使同伴发觉这一点时,他们就把这个恶棍撵走并扔了下去。一赶走这恶棍,婚姻永恒的观念立刻回到他们那里,使他们充满由衷的喜悦,彼此温柔拥抱。
还有一次,我听说,有一对夫妻时而认为他们的婚姻是永恒的,时而又认为是短暂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内在截然不同。当视婚姻为永恒时,他们彼此都非常快乐。而当视婚姻为短暂时,他们说:“这不再是婚姻。”妻子说:“我不再是一个妻子,而是一个情妇。”男人则说:“我不再是一个丈夫,而是一个奸夫。”因此,当他们的内在差异向他们显明时,这个男人便离开了这个女人,这个女人也离开这个男人。不过后来,由于二者都认为婚姻是永恒的,所以他们都被赐予个性相似的伴侣。
这些经历使我们清楚看出,那些享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期待永恒;若永恒的观念从其思维的至内层溜走,他们在婚姻之爱方面就会彼此分离,无论他们如何维持友谊。因为友谊居于外层,而婚姻之爱居于内层。地上的婚姻也差不多是这样。在地上,当夫妻彼此温柔相爱时,他们认为他们的婚约是永恒的,并且根本不会想到它会因死亡而结束;若真想到这一点,他们就感到悲伤;然而,一想到死后它还会延续下去,他们就因希望而复活。
216a.⑺婚姻之爱居于贞洁的妻子里面,然而她们的爱仍取决于她们的丈夫。这是因为,妻子生来是爱的形式。因此,与她们的丈夫成为一体的意愿被植入她们,并且她们通过将这种想法保持在自己的意愿中而不断培育她们的爱。所以,放弃与她们的丈夫联结的努力,就是放弃她们自己的本性。丈夫的情况则不同,因为他们生来并非爱的形式,而是从他们的妻子接受那爱的。因此,他们越是欣然接受它,妻子及其爱就越欣然进入。相反,他们越不接受它,妻子及其爱也就越站在外面等待。然而,这是贞洁妻子的情形,不贞洁的妻子则不然。由此明显可知,婚姻之爱居于贞洁的妻子里面,然而她们的爱仍取决于她们的丈夫。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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