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10

210.⑴婚姻之爱的

210.⑴婚姻之爱的特有感觉是触觉。每种爱都有自己特有的感觉。由理解之爱所产生的对看见的爱有视觉,其快乐在于对称和美丽;由倾听和顺从之爱所产生的对听见的爱有听觉,其快乐在于和谐悦耳;由感知之爱所产生的对识别空气中漂浮气味的爱有嗅觉,其快乐在于芳香;由吸收良善与真理之爱所产生的对喂养自己的爱有味觉,其快乐在于美食;由留神周围环境并自我保护之爱所产生的对辨识物体的爱有触觉,其快乐在于搔痒感;由联结良善与真理之爱所产生的对将自己与配偶联结起来的爱有触觉,因为触觉为一切感觉所共享,因而从其余的感觉那里取得贡奉。众所周知,这爱会将上述一切感觉都带入与它的联系中,并将它们的快乐归为己有。触觉尤其致力于婚姻之爱,是这爱所特有的;这一事实从它的一切嬉戏,以及其美妙之处被提升到极致的方式明显看出来。不过,这个话题还是留给爱人们去展开讨论吧。

真实的基督教 #521

521.但是,我的朋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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