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91.⑹夫妻里面的生命状态在婚后会发生变化,并随着他们的心智通过婚姻之爱联结而发展。婚后夫妻双方所经历状态的连续变化取决于他们的婚姻之爱将他们的心智是联结起来,还是分开。这是因为婚姻之爱在不同的夫妻身上不仅多种多样,而且来回摆动。这爱在内心相爱的夫妻身上多种多样,因为对他们来说,婚姻之爱有交替的间歇期,尽管它内在不断保持自己的热。然而,这爱在仅表面相爱的夫妻身上则来回摆动;因为对他们来说,出现交替的原因不同于前者,也就是说,交替的出现是由于冷与热的交替。
这些差异背后的原因是,对仅表面相爱的夫妻来说,身体起主导作用,它的热向周围散发,迫使心智的低层与身体联结。但对内心相爱的夫妻来说,心智起主导作用,并促使身体与它联结。表面上看,爱似乎从身体升入灵魂;因为一旦身体陷入诱惑,这些诱惑就会经由眼目,如同经由一扇门进入心智,因而经由视觉,如同经由前院进入思维,并直接进入爱。而事实上,爱是从心智降下来的,并照着他们的性情而作用于低层部分。因此,有淫秽的心就有淫秽的行为,有贞洁的心就有贞洁的行为;后者支配身体,而前者受身体支配。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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