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91.⑹夫妻里面的生命状态在婚后会发生变化,并随着他们的心智通过婚姻之爱联结而发展。婚后夫妻双方所经历状态的连续变化取决于他们的婚姻之爱将他们的心智是联结起来,还是分开。这是因为婚姻之爱在不同的夫妻身上不仅多种多样,而且来回摆动。这爱在内心相爱的夫妻身上多种多样,因为对他们来说,婚姻之爱有交替的间歇期,尽管它内在不断保持自己的热。然而,这爱在仅表面相爱的夫妻身上则来回摆动;因为对他们来说,出现交替的原因不同于前者,也就是说,交替的出现是由于冷与热的交替。
这些差异背后的原因是,对仅表面相爱的夫妻来说,身体起主导作用,它的热向周围散发,迫使心智的低层与身体联结。但对内心相爱的夫妻来说,心智起主导作用,并促使身体与它联结。表面上看,爱似乎从身体升入灵魂;因为一旦身体陷入诱惑,这些诱惑就会经由眼目,如同经由一扇门进入心智,因而经由视觉,如同经由前院进入思维,并直接进入爱。而事实上,爱是从心智降下来的,并照着他们的性情而作用于低层部分。因此,有淫秽的心就有淫秽的行为,有贞洁的心就有贞洁的行为;后者支配身体,而前者受身体支配。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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