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86.⑵内在形式,也就是其灵的形式,同样如此。该形式之所以随着人生命状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是因为任何事物若没有一个形式是不存在的,正是状态创造了形式。因此,无论是说人的生命状态发生变化,还是说他的形式发生变化,意思都一样。人的一切情感和思维都在形式中,因而出自形式,因为形式是它们的容器。情感和思维若不存在于有形的容器中,甚至有可能就存在于没有大脑的脑壳里。这就像没有眼睛的视觉,没有耳朵的听觉,或没有舌头的味觉;众所周知,这些器官就是这些感觉的容器,容器就是形式。
我们之所以说,在人里面,生命状态、因而形式是不断变化的,是因为没有哪两种事物是完全一样或绝对同一的,更不用说多个事物了,这是智者曾经教导,并仍在教导的真理。例如,没有哪两个人的脸是一模一样的,更不用说许多张脸了。连续状态也一样,后一种状态永远不可能和前一种状态完全一样。由此可推知,人的生命状态,尤其他的内在状态永远在变化,因而他的形式也永远在变化。不过,由于这些考虑没有教导我们有关婚姻的任何事,只是为婚姻的相关知识做铺垫,还由于它们仅仅是基于理解力的哲学分析,有些人可能难以理解,所以,我们在此用这几句话带过。
521.但是,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这遗传之恶并非人实际所犯罪恶本身,而是朝向这恶的倾向。这是谁都会承认的事,只要他在自己的经验中运用推理能力。谁不知道小孩子一生下来,面貌、举止、性情与其父母大致相似,甚至孙辈、曾孙辈也类似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很多人还能以此,甚至凭着面相辨别各家族,甚至各民族,如辨别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面貌、眼睛、言谈举止认出犹太人?并且,你若能感知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放射的生命气场,同样能确信他们的性情与心智的这种相似性。
由此可知,人并非生来就进入实际的邪恶,而只是进入朝向这些邪恶的一种倾向,或多或少偏向某些特定邪恶。所以,死后人受审判不是根据遗传之恶,而是根据他本人实际犯下的罪恶。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主的律例明显看出来: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这一点通过死于婴儿期之人的状况向我证明了;他们只有向恶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想去做,但没去做。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被抚养长大,并得救。
刚才所提到的这种向恶的倾向与偏好,会通过父母遗传给孩子及其后代,只有通过从主新生,即所谓的重生才能被打破。若不重生,这倾向不但持续存留,还会通过历代父母强化,变得更容易倾向邪恶,最终倾向各种罪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犹太人仍是其祖犹大的形像。这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行淫,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所以,这遗传的性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强化,以至于现在犹太人仍不能发自内心接纳和信奉基督教。之所以说他们不能,是因为其心智的内在意愿对此是抵触的,正是这种抵触的意愿造成了这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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