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80.(21)这爱的状态是纯真,平安,宁静,亲密的友谊,充分的信任, 全心全意、竭尽所能为对方行一切良善的相互渴望;所有这些事物都会带来祝福、幸福和快乐;并通过他们永恒的享受带来天上的幸福。
所有这些之所以都在婚姻之爱里面,因而出自它,是因为婚姻之爱的源头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而该婚姻出自主。爱的性质是这样:爱渴望与它衷心所爱的对象交融,事实上,渴望给对方带来快乐,并从对方那里寻求自己的快乐。主里面的神性之爱对于主造为从祂自己发出的爱与智慧之容器的人,更是无限如此。
由于主造人是为了接受这些,即造男人是为了接受智慧,造女人是为了接受对男人智慧的爱,故祂将婚姻之爱注入人的至内层,因为婚姻之爱是赋予一切祝福、幸福、喜乐和愉悦的手段,它们连同生命唯独从主的神性之爱通过神性智慧发出并流入人里面。因此,它们流入那些处于婚姻真爱状态的人里面,因为唯独他们是这一切的接受者。之所以提及“纯真,平安,宁静,亲密的友谊,充分的信任, 全心全意、竭尽所能为对方行一切良善的相互渴望”,是因为“纯真和平安”属于灵魂,“宁静”属于心智,“亲密的友谊”属于胸腔,“充分的信任”属于心,“全心全意、竭尽所能为对方行一切良善的相互渴望”则由于这些而属于身体。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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