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115

115.记事二:

115.记事二:

半夜醒来,我看见东方的高处有一位天使,右手拿着一张纸,这纸在阳光下发出璀璨的光芒。纸的中间有一行金字,我能辨认出写的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字迹绽放的光芒扩散成一个大大的光晕,笼罩在纸的周围,就像春天的黎明。后来,我见天使连同手中的纸降下来。随着他降落,这纸越来越暗淡,那行字,即“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从金色变成银色,接着变成铜色,然后变成铁色,最终变成铁锈和铜绿的颜色。最后,天使似没入乌云,然后又穿过乌云落到地面。在此,那纸尽管还在他手上,却看不见了。这事发生在灵人界(the world of spirits),就是所有人死后首先聚集的地方。

这时,天使对我说:“去问问到这来的人,他们是否看见我或我手里的东西。”一大群灵人蜂涌而至,分别是来自东、南、西、北的四群灵人。我问东南方的灵人—他们在世时专注于学问,是否看见有人和我在一起,并且手里还拿着东西。他们全都说什么也没看见。我又问西北方的灵人—他们在世时信了学者告诉他们的话,他们也声称什么都没看见。然而,前面的灵人过去后,后面的灵人—他们在世时拥有简单的仁之信,也就是说,拥有某种程度的良善之真理,说他们看见一个人和一张纸。此人穿着得体,而纸上则有字迹。他们凑近看时,声称他们能认出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他们请求天使告知其中的含义。

天使说:“遍及整个天堂和整个尘世的万物无非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因为其中的每一个受造物,不管活的、有气息的,还是死的、没有气息的,皆通过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被造,从而形成该婚姻。没有一物单单被造为真理,或单单被造为良善。孤立的良善和孤立的真理什么也不是,但它们通过该婚姻形成,并成为品质如该婚姻那样的事物。在主,创造者里面,神性良善与神性真理就存在于它们真正的本质中。神性良善是该本质的存在,神性真理是其显现。其本质也是它们真正的结合,因为在祂里面,它们是无限的一体。由于这二者在创造者自己里面是一体,所以它们在由祂所造的每一个事物中也是一体。通过这一体,创造者和祂所创造的一切结合在一个如婚姻一样的永恒契约里。”

天使继续说,直接来自主的圣经,无论总体还是细节,都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教会由其教导的真理形成,宗教由符合所教导真理的良善生活形成。对基督徒来说,这二者唯独源自圣经。由此明显可知,教会也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一点可见于《揭秘启示录》373-483节)。刚才关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的论述也适用于仁与信的婚姻,因为良善属于仁,真理属于信。站在跟前的一些先前没看到天使和字迹的灵人听到这里,小声说:“是的,的确是这样,我们能理解。”不过,天使对他们说:“请离我稍远点,重复刚才的话。”他们远离后,大声说:“不,不是这样的。”

之后,天使又谈到了夫妻当中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他说,若夫妻的心智具有这种婚姻状态,那丈夫就是真理,妻子则是这真理的良善,他们二人共享幸福纯真的喜悦,从而共享天上的天使所拥有的快乐。在这种状态下,丈夫的生育力(reproductive powers)会永远保持在生命的青春期,从而努力生育自己的真理。而妻子的爱则使她永远接受丈夫的真理。“在天上,主所赋予男人的智慧以生育真理为最大乐事。而妻子所拥有对智慧的爱,则以悦纳它们,可以说将其接入子宫,继而孕育,从而生出它们为最大乐事。对天上的天使来说,这就是属灵生育的本质。若你们愿意相信,属世的生育也来自这一源头。”天使致安后,就离开地面。随着他穿过云层升入天堂,那纸开始如先前那样逐渐明亮。这时,原先看似黎明的光晕忽然降下来,驱散了笼罩大地的乌云,天变得晴朗起来。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98

SS98.主降世是为

(十一)主降世是为了应验圣言的一切,从而成为最外层上的神性真理或圣言

SS98.主降世是为了应验圣言的一切,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8—11节)。祂通过这种方式甚至成为最外层上的神性真理或圣言,这就是约翰福音中这些话的意思:

圣言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我们也见过祂的荣耀,正是父独生子的荣耀,充满了恩典和真理。(约翰福音1:14)

“成了肉身”是指成了最外层上的圣言。当主变像时(马太福音17:2等; 马可福音9:2等; 路加福音9:28等),祂向门徒展示了祂作为最外层上的圣言是何性质。经上在那里说,摩西和以利亚在荣光中显现;“摩西和以利亚”表示圣言(参看48节)。作为最外层上的圣言的主在约翰所写的启示录(1:13-16)中也有所描述,那里描述祂的一切都表示神性真理或圣言的最外在形式。之前主的确是圣言,但仅是最内层上的,因为经上说:

起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神就是圣言。这圣言起初与神同在。(约翰福音1:1, 2)

但当圣言成了肉身时,主也就成了最外层上的圣言。这就是为何祂被称为“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1:8, 11, 17; 2:8; 21: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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