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64.(2)那些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由圣言中的“山羊”来表示,这一点可从最后的审判和那些被施行最后审判的人来说明。最后的审判只施行在那些外在是道德的,但内在不是属灵的,或几乎不属灵的人身上。至于那些外在和内在都是邪恶的人,他们早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就已经被投入地狱;而那些外在和内在都属灵的人早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就已经被提入天堂。最后的审判既不施行在天堂里的人身上,也不施行在地狱里的人身上,而是施行在那些居于天堂和地狱的中间,并在那里为自己制造幻想天堂的人身上。
最后的审判只施行在这些人身上,这一点可见于《最后的审判》(59, 70节)这本小册子;《最后的审判续》(16–19节)则有进一步的相关信息,这本小册子论述了对新教教徒的审判。这些章节说明,那些在生活和教义上都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被投入地狱,而那些仅在教义上处于这信,在生活上处于仁爱的人则被提入天堂。由此明显可知,马太福音25章,就是主谈论最后审判的地方所提到的“山羊”和“绵羊”只表示这些人。
9026.“尚且不至于死”表并且它没有被消灭。这从“死”的含义清楚可知,“死”是指不再像以前那样(参看494, 6587, 6593节),因而是指被消灭,在此是指没有被消灭。由于内义在此论述的是信之真理与圣言字义的真理的一致性,并且圣言字义的真理不可能被消灭,因为它们是秩序最低层中的真理,所以此处没有提到打人以致他死的,只提到打人尚且不至于死的。事实上,圣言字义的真理虽能被削弱,但不能被消灭;此外,它们被削弱之后,就可以先放到一边,然后就能通过解释它们的含义而得以恢复。这些事就是关于被同伴打了,但能起来扶杖而走之人的条例所表示的。
人若探究圣言的内在内容,就能看出,为了某个隐藏的原因(一个超越人类理解力的原因,除非这理解力被天堂之光光照),主规定只要被打的人能起床扶杖走到外面,那打人的可算无罪;尤其主规定,打了奴仆,奴仆在一两天之内不死的,可以不受报应或惩罚,因为奴仆就等于他的银子;而事实上,这是夺走人的生命,因为奴仆虽是一个奴仆,但也是一个人。不过,主做出这些规定的隐藏原因若不凭借内义,就不明显;而内义论述的主题是源于圣言的教会真理。这些真理的情况是相似的,因为与同伴相争并打了他的人,以及打奴仆或婢女的人在灵义上表示与这些行为相对应、正在此处被解释的那类事物。在以色列民族当中设立的是一个代表性教会,也就是一个天堂和教会的内在事物要在其中通过外在事物来代表的教会。因此,一旦主揭开并启示教会的内在事物,所规定、甚至命令的这些事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自那时起,人们被要求过一种内在的生活,也就是信与仁的生活,以及由内在事物所构成的那种外在生活。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