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9.但为了叫人们更清楚地看到这信是何性质,我将按顺序阐述它所坚持的各种信条。当今信仰坚持以下信条:
⑴父神和子神是两位;两者来自永恒。
⑵子神按父的旨意降世,为人类作出补偿,否则人类必因神性公义而在永死中灭亡,他们还将神性公义称为复仇公义。
⑶子通过成全律法和十字架受难作出补偿。
⑷父被子的这些行为感动而施怜悯。
⑸子的功德被归算给那些相信这功德的人。
⑹这种归算瞬间发生;因此,即便以前没有发生,它也可能会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发生。
⑺(当它发生时)有某种试探出现,然后一种救恩通过这信而来。
⑻那些拥有这种经历的人尤其会获得信靠和信心。
⑼他们尤其得以称义,拥有父为子的缘故所赐的丰盛恩典,一切罪的赦免,并由此获得拯救。
⑽更有学问的人则断言,这些人里面有一种向善的努力,这种努力暗中作工,但不会公开指挥他们的意愿。其他人则断言,这种努力公开作工;而两者都肯定这是靠着圣灵。
⑾在那些确认以下观念:没有人能凭自己行真正为良善,且不寻求功德的良善,而且他们不在律法的约束之下的人当中,大多数人都忽略了行善,不思想生活的邪恶和良善;因为他们对自己说,善行并不拯救人,恶行也不定人的罪,因为唯独信成就一切。
⑿总的来说,他们断言理解力必须服从这信,并将无法理解的东西称为信的问题。
1108.“免得有分于她的罪”表示免得陷入他们那来自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邪恶。这从“有分”和“罪”的含义清楚可知:“有分”当论及罪时,是指陷入它们,因而变得有罪。“罪”在此是指源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邪恶。此处所指的,是这些邪恶,因为巴比伦民族处于这些爱,从而处于源于它们的邪恶。巴比伦民族处于这些邪恶,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巴比伦民族的人把他们的统治不仅延伸到教会的一切事物上,还延伸到天堂;而且他们还不满足于此,甚至将自己的统治延伸到主自己身上,因为他们将主拯救人类灵魂的能力或权柄转给自己,而这种能力或权柄是主的神性能力本身;主为此目的降世,并荣耀了祂的人身,也就是把它变成神性,以便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拯救人类。巴比伦人将自己的统治延伸到主自己身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将主的神性能力或权柄,也就是拯救人类的能力或权柄转给了自己,认为主会做他们所意愿的事,却不认为他们应当做主所意愿的事;因此,他们的意愿掌权,主的意愿服务。总之,他们把主从祂的宝座上拽下来,自己却坐了上去,像路西弗一样从心里说:
你心里曾说,我要升到诸天,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在天上的众星以上,我要升到高云之上,我要与至高者同等。(以赛亚书14:13–14)
“路西弗”在此是指巴比伦(可参看AE 1029d节)。但现代巴比伦不仅使自己与至高者同等,甚至还高于或超越至高者。由于“巴比伦”所指的那些人处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超过全世界其他所有人,而一切邪恶都源于这两种爱,最坏的邪恶来自对统治的爱,所以此处才有一个劝诫,就是劝他们从这些人当中出来,或离开他们,“免得有分于她的罪。”一切邪恶都源于这两种爱,即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65–83节);这些爱在地狱掌权作王(《天堂与地狱》,551–565节)。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关于亚他那修教义与这一真理的一致性,即:主的人性是来自自成孕时就在祂里面的神性的神性。主的人性是神性,这一点似乎并未出现在亚他那修教义中,但其实出现了,这从教义中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我等之主耶稣基督,神的儿子,为神,又为人;彼虽为神,亦为人,然非为二,乃为一基督;合为一,乃由于位格为一(其它的,因为它们是一位格)。如理性之灵与身成为一人,神与人成为一基督。”由于灵魂与身体为一,因而是一个人,灵魂如何,身体就如此,所以可推知,既然祂那来自父的灵魂是神性,那么祂的身体,也就是祂的人性或人身,亦是神性。诚然,祂从母亲那里取了一个身体,或一个人身,但祂在世上脱去了这人身,并从父那里披上了一个人身,这个人身是神性人身。该教义说:“依其为神,与父同等,依其为人,少逊于父。”当所指的,是来自母亲的人身或人性时,如此处,这句话也与真理一致。该教义又说:“神与人成为一基督,非由于变神性为人性,乃由于使其人性进入于神性。合为一,非由二性相混,乃由于位格为一。”这些话也与真理一致,因为灵魂不会变成身体,也不会与身体相混,以至于成为身体,而是给自己取得一个身体。因此,灵魂与身体这两者虽然不同,但仍是一人;就主而言,它们是一基督,也就是一个作为神的人。下文会详述主的神性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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