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85.“不然,我就速速临到你那里;你若不悔改,我就把你的灯台从原处挪去”表不然,必不赋予他们再看见真理的启示。“速速”表必然(4, 947节);“灯台”表教会的启示(43, 66节);故“把你的灯台从原处挪去”表拿走启示,叫他们看不见处于自己光中的真理,最终对真理一无所见。这从刚才所述(82节)可推知,即:若首先关注教义真理,或将其置于首位,这些真理的确能被知晓,却不能从内在被看到,也不能出于属灵的情感被热爱,因此它们会相继消失。因为通过真理之光看见真理就是通过人的内在心智看见它们,人的内在心智就是所谓的属灵心智,该心智通过仁爱被打开。当内在心智被打开后,光和对理解真理的情感就由主那里从天堂流入。启示便由此而来。处于这种启示的人一读到或听到真理即承认它们。而属灵心智没有打开的人却不然,因为他没有处于仁之良善,无论他如何处于教义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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