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9061.“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表它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这从“放去得以自由”和“因他的眼”的含义清楚可知:“放去得以自由”是指从服事中释放出来;“因他的眼”,就是他在奴仆身上所打坏的那眼,是指由于已经在外在人或属世人中被消灭的信之真理。因为“眼”表示心智的理解力部分,因而表示信之真理(参看9058, 9059节),“打坏”表示消灭(9060节),“奴仆”是指外在人或属世人(9058节)。若不知道内在人与外在人的关系是何性质,就无从得知此处是何情形。外在人若不同意,内在人就不能过一种属灵的生活;正因如此,属世人若不重生,一个人就不能重生。由此可推知,如果属世人或外在人中的信之真理被消灭,属世人或外在人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
这种情况与外在视觉和内在视觉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外在视觉若受损,就不能再为内在视觉服务;因为如果外在视觉扭曲了物体,内在视觉就只能通过它获得一种扭曲的视觉。这种情况与受意愿控制的身体其余部位也是一样的,如臂、手、手指和脚。如果这些扭曲变形,那么意愿只能以一种扭曲的方式通过它们行动。这与属世人或外在人服务于内在人的情形很相似。如果外在人或属世人中的记忆真理被扭曲或消灭,那么内在人就无法看见真理,从而无法思考和感知真理,除非以一种扭曲或虚假的方式。由此明显可知为何一个人若要重生,属世人必须重生。关于这些问题,也可参前面的说明(3286, 3321, 3469, 3493, 3573, 3620, 3623, 3679, 4588, 4618, 4667, 5165, 5168, 5427, 5428, 5477, 6299, 6564, 8742-8747, 904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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