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9055.“以烙还烙”表如果存在于意愿内在部分中的任何爱与情感(被伤害)。这从“烙”的含义清楚可知,“烙”是指伤害或消灭爱之良善。之所以说“在意愿中”,是因为爱之良善属于意愿,而信之真理属于理解力(参看9050, 9051节)。之所以说“意愿的内在部分”,是因为下文所说的“伤”表示对存在于意愿外在部分中的爱的一个方面的伤害或消灭。此处,和前文一样,所论述的主题是在内在人和外在人这二者中所造成的伤害,因为“眼”表示伤害理解力的内在部分,“牙”表示伤害外在部分;“手”表示伤害内在人中的真理的能力,“脚”表示伤害外在人中的能力,如前所示。因此,“灼”表示伤害内在人的意愿,“伤”表示伤害外在人的意愿。
人有一个内在意愿,一个外在意愿,正如他有其理解力的内在和外在部分(9050, 9051节)一样。内在意愿在内在理解力所在的地方,外在意愿在外在理解力所在的地方,因为它们必须结合起来。事实上,真理在哪里,良善就在哪里;良善在哪里,真理就在哪里。没有良善的真理不是真理,没有真理的良善不是良善,因为良善是真理的本质存在,真理是良善的显现。人的理解力和意愿也一样,因为理解力致力于接受真理,而意愿则致力于接受良善。由此明显可知,当一个人正在重生时,主通过信之真理赋予他一个新的理解力,通过仁之良善赋予他一个新的意愿;这二者必须同在,并且必须结合在一起,好叫此人能重生。
“烙”表示伤害爱之良善的原因是,“火”表示爱(934, 2446, 4906, 5071, 5215, 6314, 6832, 6834, 6849, 7324e, 7575, 7852节);伤害爱之良善是从自我之爱中燃烧起来的恶欲。因为这种欲望被称为“焚烧或燃烧”(参看1297, 5215节)。在以赛亚书中,“烙伤”也表示恶欲:
必有臭烂代替馨香,破裂代替腰带,光秃代替美发,麻衣系腰代替华服,烙伤代替美丽。(以赛亚书3:24)
这论及锡安的女儿,她表示属天教会,也就是处于对主之爱的教会(2362, 6729节);此处的“烙伤”是指源于自我之爱的恶欲。
凡不知道圣言中有一个内义的人,都以为本章(3:16-24)所提到的锡安女子的狂傲装饰表示这种装饰,并且由于锡安女子当中的这种装饰,犹太人和以色列人要受到惩罚,倒在剑下,如这一章(3: 25, 26)所说的。但事实与此完全不同。这些装饰表示教会的属灵和属天事物。凡阅读圣言的人,只要转向并思考先知书中提到“锡安”和“锡安女子”的经文,都能看出在圣言中,“锡安女子”不是指锡安的任何女子;他会由此看出“锡安女子”是指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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