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9040.出埃及记21:22-27.人若彼此争斗,击伤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却未造成伤害,他要按妇人的主人所加给他的受罚款;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若造成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人若打了他奴仆的一只眼或是婢女的一只眼,把眼打坏了,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人若彼此争斗”表真理之间的激烈争论。“击伤有孕的妇人”表伤害由真理所形成的良善。“以致胎儿掉了出来”表如果尽管如此,它仍在属世层中被确认。“却未造成伤害”表因此没有在那里造成任何伤害。“他要受罚款”表修正。“按妇人的主人所加给他的”表直到它与良善之真理相一致。“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表照着公正。“若造成伤害”表伤害。“就要以命偿命”表秩序的律法,即你愿邻舍怎样待你,就怎样待邻舍,因此,你向别人所行的,都会行在你身上,“命”表属灵生命。“以眼还眼”表如果在理解力的内在部分有什么东西(被它们伤害)。“以牙还牙”表如果在理解力的外在部分有什么东西(被伤害)。“以手还手”表属灵真理的任何能力(被伤害)。“以脚还脚”表如果属世真理的任何能力(被伤害)。“以烙还烙”表如果存在于意愿内在部分中的任何爱与情感(被伤害)。“以伤还伤”表如果存在于意愿外在部分中的任何爱与情感(被伤害)。“以打还打”表如果理解力中的任何情感被消灭或伤害。“人若打了他奴仆的一只眼”表如果内在人要伤害外在人或属世人中的信之真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表如果他要伤害那里对真理的情感。“把眼打坏了”表以至于消灭它。“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表它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或是婢女的一个牙”表如果它摧毁感官层或感官人中的真理,或对它的情感。“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表它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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