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7503.“就是在马、驴、骆驼”表关于信之真理的理性概念和记忆知识。这从“马”、“驴”和“骆驼”的含义清楚可知:“马”是指理性概念(2761, 2762, 3217, 5321, 6125, 6534节);“驴”是指服务于心智的理解力部分的观念,因而也指记忆知识(5492, 7024节);“骆驼”是指总体上的记忆知识(3048, 3071, 3143, 3145节)。这三种动物表示属于心智的理解力部分的事物;属于牛群和羊群的其它动物表示属于意愿部分的事物。就理解力部分而言,它就是那接受信之真理的部分。因为理解力是内视,内视被天堂之光光照;并且理解力在何等程度上被光照,此人在阅读圣言时,就在何等程度上洞察、看见并承认信之真理。这解释了为何那些拥有对信之真理的感知之人被称为聪明和智慧人,还被称为被光照的。理解力部分是信之真理的接受者(参看5114, 6125, 62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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